人壽保險公司理賠申請技巧

2010053010:00
買了醫療險,有病不賠怎麼辦…保險公司不會告訴您的八大理賠申請技巧文◎Smart智富月刊提供)
花錢買保險,當然是希望將來若不幸發生事故時,理賠金可以派上用場;但是保險的理賠爭議不斷,尤其是醫療險,並不是有保就有賠,不免讓民眾擔憂,繳了保費卻無法獲得保障。
其實,只要建立基礎知識,搞懂常見的理賠爭議,就能夠據理力爭,不被保險公司「唬弄」。
以下介紹幾個常見的醫療險爭議與爭取理賠金的技巧。
爭議1-住院理賠日額少1天
案例:阿潘因為車禍住院,第3天才出院休養,在申請日額型住院醫療險的理賠後,發現保險公司只理賠2天,保險公司的說法是阿潘只住院2個晚上,因此只理賠2天日額補償金。
威盛保經公司投資理財部經理賴慧珠表示,如果是投保實支實付型醫療險,保險公司依照「醫療單據」來理賠,就不會出現上述爭議,日額型住院醫療險便常出現上述爭議。
保險公司的理賠依據是從「就醫診斷書」上醫生所撰寫的住院天數來給付,因此像阿潘的情況是第1、2天住院,第3天白天出院,若醫師診斷書上寫2天,就是理賠2天日額,除非可以跟醫師特別情商,寫成3天或是標註從8月12日住院至月14日,保險公司才會理賠3天日額。
爭議2-到急診室吊點滴,卻不理賠急診津貼
案例:阿寶得了急性腸胃炎,上吐下瀉,到醫院急診室吊點滴,3、4個小時後才回家休息。
向保險公司申請急診津貼理賠時,卻被以「不符合理賠條件」為由而拒賠。
一般保險公司對於「急診」的定義是指在急診室待超過6小時以上,才算符合申請急診津貼的條件或是待超過12個小時以上,就算等同住院,可以請領住院日額津貼。
以阿寶的情況來看,並不符合申請門檻;賴慧珠表示,這些相關說明都可以在保單條款中找到,如果想要請領這些保險津貼,就得「想辦法」在急診室待超過一定時數以上,然後請醫生開立診斷證明,敘述從幾點幾分入院,幾點幾分離院,才能申請相關給付。
爭議3-既有病史被列為理賠除外責任
案例:阿康有胃潰瘍,因此在投保時,被保險公司要求加費承保,條款上還把胃潰瘍與可能併發之疾病列為除外責任,阿康覺得很不公平,保險公司多收他3成保費,除外責任還一堆,那不如不保。
中國人壽理賠部經理蔡榮杰表示,阿康的情況很常見,但也不是從此就無翻身機會;只要在投保後的2年內,胃潰瘍都未復發,阿康可以主動到醫院做體健,由醫師判斷是否已經恢復健康,並開具診斷證明書。
阿康只要拿這份診斷證明,並填寫契約變更申請書,便可以向保險公司要求把胃潰瘍與可能併發症的除外責任刪除。
爭議4-癌症併發症不予理賠
案例:阿美得了子宮頸癌,摘除子宮後,膀胱會下垂,必須定期作復健;但在申請相關費用時,保險公司卻以「癌症後遺症不予理賠」的理由拒賠。
一般民眾常誤以為,只要得了癌症,所有跟癌症相關的治療,保險公司就應該賠,因此「防癌險理不理賠併發症或後遺症」也是常見的糾紛,這在保單條款中已解釋清楚,有些保單會賠,有些保單則規定必須是直接針對癌症的治療,保險公司才會理賠;因此民眾還是要看看自己的保單條款,是否將併發症或後遺症除外。
爭議5-先天疾病不理賠
案例:阿珠在孩子一出生後就幫他投保,孩子在3歲時因為疝氣而住院開刀,阿珠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,保險公司卻因「該病屬於先天性疾病,不在理賠範圍中」,拒絕理賠。
由於阿珠的小孩是在3歲才發現有疝氣,因此在出生投保時,並不知道有此情形。
因此,阿珠可以向醫院調閱小孩出生時的健康檢查表等相關證據,證明出生時,並未檢查出與先天疾病相關症狀,阿珠也非惡意隱瞞小孩病情,向保險公司申訴或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請調停,這樣便能提高理賠的成功率。
爭議6-走路意外扭到腳,意外醫療險卻不理賠
案例:阿亮習慣邊走路邊聽MP3,有天為了閃躲疾行而過的機車,不小心跌倒而扭傷腳踝;他跟保險公司申請意外醫療給付時,卻被拒絕,感到很不服氣。
台灣人壽商品企畫部專案經理王永才表示,意外險的理賠定義很明確,只要是外來、突發、非細菌感染而導致的意外,引起的醫療行為,均可申請醫療理賠。
因此,以阿亮的情況來看,應該可以獲得理賠。
阿亮之所以被拒,原因就是診斷證明書上的措辭,被醫生寫成「扭傷」而非「挫扭傷」
在保險公司的認定中,扭傷屬於自力所造成的,而非外力,例如走路扭到或是閃到腰,並不符合意外險「外來、突發」的理賠條件,因此下次碰到類似狀況時,不管是否真的是外力所造成,診斷證明書上只要有「挫扭傷」的字眼,就能符合意外醫療險理賠條件。
爭議7-內視鏡切除膽囊,卻無法理賠手術金
案例:阿清前一陣子做了膽囊切除手術,由於現在醫學發達,因此只要做內視鏡清除處理,並不需要真的開刀。
不過,保險公司卻不願理賠手術津貼,原因便是阿清「並未實際開刀手術治療」。
除了內視鏡治療外,雷射治療算不算手術…也是常見的爭議;內視鏡或是雷射治療是否算「手術」,可否申請理賠?
保險公司間彼此見解不一;有的保險公司認為一定要動刀、要流血才叫手術。
有的保險公司彈性較大,認為只要保戶申請理賠的頻率不高,也有治療之實,便可比照開刀手術給予理賠。
賴慧珠強調,民眾想要提高理賠勝算,關鍵就在於「診斷證明書的寫法」
民眾最好事前告知醫師未來有申請醫療險給付的需要,請醫師在診斷證明書上的描述字眼盡量「詳述」,例如將「內視鏡切除膽囊」,詳細描述成「以內視鏡處理手術做膽囊切除」,只要在診斷證明書上有寫到「手術」字眼,保險公司便比較沒有立場刁難您。
爭議8-被醫師證明罹患乳癌,保險公司卻要求保戶提出「病理切片」報告
案例:阿芬覺得胸部有不明硬塊,到醫院照了胸部超音波與相關檢驗後,證實是屬於惡性腫瘤,必須積極治療;阿芬在向保險公司申請初次罹癌保險金時,卻被保險公司要求要提出「病理組織切片」報告,才能核准理賠。
根據防癌險的保單條款,保戶在申請相關理賠時,都必須檢附病理組織切片檢查報告單,但隨著醫療進步,有些癌症已經可以透過精密的檢驗,即使不需病理組織切片檢查,也能確定為惡性腫瘤。
此時,保戶可以主張「診斷證明書上確定罹癌」,即使不附上病理切片報告,也能要求保險公司理賠嗎?
以目前的情況來看,可能還是沒辦法成功申請理賠;因為保險公司是依照「保單條款」行事,且認定保戶也認同保單條款上的相關說明而簽名、投保。
因此如果阿芬不提出病理切片報告,保險公司可以不賠。
只不過,在實務上,罹癌後需要做相關的放射線治療或定期回門診追蹤,嚴重者也要開刀切除病變組織,在治療的過程中,保單便會理賠相關醫療支出。
這篇文章不長,請您一定要撥空了解一下,特別是有投保的人……
記得525華航空難事故,許多夫妻或一家人同時罹難,使得『受益人』問題再度受到消費者的重視,有不少罹難者是夫妻同時死亡,生前各自投保人身保險時,互填對方為保險指定受益人,如果是這種情況,其法定繼承人在領取保險金時,將面臨申報遺產稅的問題。
保險法規定,投保人身保險時,如果有指定受益人,在發生事故理賠時,指定受益人所領取的保險金,將不納入遺產課稅(包括將受益人指定為法定繼承人亦適用)。
由於國人投保時對受益人的指定,通常互相指定配偶為唯一受益人最多,如果沒有在保單中填寫其他指定受益人,夫妻兩人同時罹難,因指定受益人已同時死亡,其繼承人領到的保險金必須併入遺產課稅。
為了避免保險金被課徵遺產稅,辜負了當初投保的本意,提醒您,投保時一定要指定受益人,並且可以同時指定多位親屬為受益人。
由於人身保險保單,一般都是可以依順位填寫多位指定受益人,就算第一順位的受益人同時發生不幸,其他指定受益人領取保險金時,仍可以適用免納入遺產的優惠。
此外,還要給您更多的建議,於眾多壽險保單及產險之個人意外險或旅遊險等之受益人欄中,除了依序寫上自己親愛的家人外,最終一欄不要忘了再寫上,「法定繼承人」這幾個字為排序對象之一。
以大園空難為例;當時有一家四口同時死亡,徒留年邁雙親的情況,由於指定受益人全部身故,又未指定「法定繼承人」為受益人,因此理賠金算是遺產,要併入遺產計算稅款,必須於清償所有資產、負債後有餘額,家屬才能拿到這筆所剩不多的遺產,倘若不幸負債超過資產及理賠金總合,那麼遺留給家屬的僅有負債,完全喪失當初投保的本意。
依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,法定繼承人的順序為:
1、配偶:所謂配偶,指合法婚姻關係存在的夫或妻。
至於雙方的婚姻關係究竟合法與否,則以繼承關始時為判斷標準。
(同居並不能認為有婚姻關係,自然不該有繼承權)
2、直系血親卑親屬:
※子女;子女多人平均繼承,男女相同。
※養子女;養子女為養父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,與婚生子女相同,為第一順位繼承人。
※孫子女、曾孫子女;其繼承順位以親等近者為優先,內孫、外孫均是同一順位的繼承人,女性不問是否出嫁,皆有繼承權。
3、父母:沒有直系血親卑親屬時,則由父母與配偶共同繼承。
4、兄弟姐妹:沒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與父母時,則由兄弟姐妹與配偶共同繼承。
5、祖父母:沒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兄弟姐妹時,則由內、外祖父母與配偶共同繼承。
於指定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時,一順位中有多人時保險均分,例如:投保一千萬保險,並指定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,卻不幸在事故中夫妻都身故,保險金將由子女均分,若子女也同時身故,則由父母均分,假若父母亦身故,則由兄弟姐妹均分理賠金,且不列入遺產稅課徵。
您的保單必須讓第三者知道
小珍是一家機械工廠的操作員,三年前X保險公司透過電話行銷,打電話到小珍上班的工廠向小珍介紹保險商品,小珍於是向X保險公司購了100萬的壽險、100萬的意外險與一些醫療險。
然而因為小珍的老公極反對保險,所以她沒將這件事讓老公及其他人知道;而留給保險公司的資料也是留她上班的工廠地址和電話,保險費則由銀行自動轉帳扣繳。
一個月前,小珍上班的機械工廠鍋爐爆炸,因工廠的易燃物甚多,整個工廠就這麼燒完了,而小珍也在這場意外中不幸走了。
小珍的老闆因工廠不賺錢,而沒有修護工廠繼續營業,工廠就這麼荒廢在那兒。
保險的理賠屬「申請主義〝而非〞事實主義」,也就是說;假如發生符合理賠的情況時,保險公司方面必須有人提出申請,才會理賠,並非事情發生了就主動給付,不論是壽險、意外險或醫療險都是如此。
除非是一些大型的社會新聞;如阿里山的小火車事件或空難事件(也不見得每家保險公司都會主動理賠),若沒有人知道要申請,保險公司是不會主動告訴您可以申請理賠的。
故事中的女主角小珍,原本在這次事件中可以得到保險公司200萬元的理賠金,但因沒有人知道小珍有買保險,包括小珍的老公也不知道,而且又是透過電話行銷,所以也沒有業務員來拜訪,更不幸的是工廠也關了,保險公司縱使有再好的服務也找不到小珍,保單至多就是扣不到錢而進入停效或失效,保險公司並不會主動來找人理賠。
所以您知道您的保險必須要讓第三者知道了吧!
有專屬業務人員服務非常重要;尤其是有重大事故時。
受益人拋棄繼承;理賠金照賠
保險理賠的受益人如果「拋棄繼承權」,是否還可以領到保險理賠金?
保險局函示,受償權與繼承權是切割的,因此仍可以領保險理賠金;壽險業者則提醒,保單一定要指定受益人,若不指定,會被視為遺產而課徵遺產稅。
保險局接到民眾陳情,詢問強制「拋棄繼承後機車強制險如何處理」。
保險局以前並未處理過類似問題,因此特地將處理結果發函給保險業者。
「拋棄繼承權」的案件相當多,例如父母生前負債累累,在身故後,子女多半會向法院申請拋棄繼承權,如此一來就不必背負父母留下來的債務。
目前法令規定所有的汽、機車都要購買強制責任保險,萬一發生車禍之後,不論肇事者有沒有過失,保險公司都必須理賠給車禍受害者或其家屬。
萬一車禍受害者不幸往生,其配偶、子女紛紛拋棄繼承權,這時候,保險公司還要理賠嗎?
保險局指出,保險金的受償權和繼承權無關,保險公司仍然要理賠。
除了政策性的汽、機車強制險之外,壽險公司在處理理賠案件的時候,也是秉持相同的原則;壽險業者表示,該給的理賠金還是會給,不會因為有無拋棄繼承權而改變。
不過,並非有繼承權的人統統可以領到理賠金,壽險業者表示,如果保戶有指定受益人,就由受益人來領理賠金;一般而言,保險公司允許保戶可以填一個、或好幾個受益人,也可以分配理賠金的比率,保戶不論在投保時或投保後,都可以隨時更改受益人及其分配比率。
其次,保戶如果沒寫受益人的姓名,而是寫法定繼承人,此時保險公司也會把理賠金給法定繼承人。
即使此法定繼承人向法院申請拋棄繼承,保險公司仍會給付保險金。
如果保戶沒有指定受益人,保戶身故後,保險公司還是會給付理賠金給法定繼承人,但將成為保戶的遺產,會被課遺產稅。
保戶投保時,保險公司都會提醒要填寫受益人;實務上常見「沒有指定受益人」的情況,就是原本的受益人先一步身故,保戶又沒有另外寫受益人。
例如有保戶以父母作為受益人,但父母過世後,沒有另外指定受益人,一旦保戶也身故,法定繼承人領到理賠金,就會被課遺產稅。
因此,若原本受益人過世,保戶要記得更改受益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