◎掉了手機,絕對不要去系統商停話!◎

2010072210:00
如果有一天不小心掉了手機,請記得一件事;絕對絕對不要去系統商停話………
步驟:
第1:直接去警察局報遺失,記得拿報案三聯單,一定要拿。
第2:保佑對方沒事用你的sim卡亂打,打越多越好,手機越容易找回。
第3:要求系統商寄送帳單明細。
第4:收到上月帳單後,拿著報案三聯單,去系統商要求自遺失日期後的通話費皆可扣除(法律規定的)。
有趣的來了,系統商收不到手機自遺失至停話中的損失,他會找誰要呢?
損失的越多您的手機越快找回……(電信法第56條)
太晚知道這訊息了,有時覺得法律真的是保護壞人的,反正好人很好欺負……不懂得這些法律細洞,也不敢有啥動作!
我家前陣子也是如此,我媽手機晶片被人掉包了打了七萬多的色情電話,向系統業者(中華電信)停話(業者在12小時後才停話)並詢問後續該如何處理時,業者也沒再第一時間告知我們要去警局報遺失,一直到一個月後,業者一直打電話來催繳,並說若我們不繳,他們要呈到警局去。
而後等了快半個月在主動詢問警局處理進度,警局才說要移交到電信警局去查……查啊查……半個月又過了……由於一直都查不出是哪個人做的。
電信警局說電信業者並沒有在第一時間停話,我們也沒立刻報遺失(那時,哪知道)這中間的通話費,必須也是要由我們這些消費者付費(還強調這是常識ㄟ)。
只要找不到兇手……我們仍是必須繳交這些錢,不繳的話會移送…自動扣您的薪水。
反正你們只能認命繳這些錢就是…還很好心的說,頂多幫我們爭取到我們停話後,所撥出的費用,由業者自行吸收(約六千元)……
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
第五章罰則;第五十六條: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以有線、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,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,而製造、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,而販賣、轉讓、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,亦同。
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第五十六條之一: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